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莊周平
被 上訴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