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麗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昭賢
葉昭巖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昭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錦崑
許孟玉
葉昭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2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⒈嘉義市○○段0○○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354,353元(計算式:土
地面積122.0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543元/每平方公尺×原告
應有部分1/15=354,3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同段59建號建物部分:19,400元(112年建物課稅現值)。
1+2=373,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