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醫療費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醫簡字,113年度,1號
OLEV,113,員醫簡,1,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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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醫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救鼻堂中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林榮堯
相 對 人 賴秋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與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實質上係向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請求賠償,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現住臺北市士林區 ,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區內,為此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士林地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係以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聲請人請求賠償其 所受損害若干元,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非專屬管轄事件 ,而聲請人即被告開業地點在彰化縣員林市,為本院之轄區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固在臺北市士林區,惟聲請人開設 之診所在本院轄區,侵權行為地亦在彰化縣員林市,本院對 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故聲請人所為聲請顯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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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