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3年度,35號
OLEV,113,員簡,35,2024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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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35號
原 告 顏欣怡
被 告 陳羽俊
陳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宣判,茲 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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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