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3年度,124號
OLEV,113,員小,124,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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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124號
原 告 陳彥文
被 告 黃秀菁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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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