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3年度,81號
NTEV,113,投簡,81,20240521,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景元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蘇怡真
柯展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 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 113年5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5,500元,是本件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4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