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3年度,139號
NTEV,113,投簡,139,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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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嚴振發
被 告 杜立德
謝沅庭


黃新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84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9,000元,及被告杜立德自 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被告謝沅庭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 被告黃新翔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9,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新翔因案在監執行,已具狀表明不願到庭,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吳裕煥於民國110年5月7日指示訴外人黃 世豪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號1樓「詠詮物業企業 社」名義負責人,訴外人吳致維擔任公司記帳人員,於110 年5月27日前某日,訴外人吳裕煥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被 告杜立德謝沅庭黃新翔撥打電話與原告見面,由被告黃 新翔冒充公證人,被告謝沅庭杜立德向原告佯稱:有買家 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清潔費、賠償盜用公款、繳交 違約保證金等理由,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6月2日 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予被告謝沅庭;110年6月17 日交付8萬元予被告謝沅庭黃新翔;110年7月12日交付5萬 2,000元予被告杜立德。原告因而受有計14萬9,000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杜立德辯以:已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否認原告主張之



侵權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謝沅庭則以:已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否認原告主張之 侵權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黃新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實之 刑事案件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之證據,而被告杜 立德謝沅庭黃新翔因本件侵權行為,經本院上開刑事判 決判處被告杜立德謝沅庭黃新翔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在案,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電 子卷宗屬實。而被告黃新翔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被告杜立德謝沅庭雖否認有共同詐欺原告之侵權 行為,然有原告110年6月17日提款共計8萬元之紀錄、臺中 市○區○○路00號訴外人吳致維住處扣得之記錄表上記載「日 期6/2客戶姓名嚴振發,契約金額17000,業務姓名,謝」、 「日期6/17客戶姓名嚴振發,契約金額80000,業務姓名, 謝翔」、「日期7/12客戶姓名嚴振發,契約金額52000,業 務姓名,謝翔」,核與原告所述交付款項之情相符。再者, 本件未見有任何中介塔位買賣成交之紀錄,亦未能提出確有 與買家接觸或真實購買買方之資料。又依詠詮物業群組之對 話內容,「Wu」邀請加入群組,並於群組內稱「新的群組。 業務上有需要討論的可以在這裡討論」、「然後這週末對於 我發布的行政命令有異議的抓緊時間討論」、「下禮拜開始 一個禮拜至少六訪。請把每週安排好的行程po在群組裡。如 果沒有任何原因沒達成連續兩次以上。疫情期間的業績加成 取消。大家一起加油。下週一至週五阿豪值日生。雖然說 輪班值日生但還是希望大家能互相幫忙。環境共同維持。各 自養成好的習慣。這樣在換到各位當值日生的時候也比較輕 鬆。輪班的方式就按照生日。第二週是阿德。以此類推。」 、「公務機門號跟機子都來了。記得進公司找致維拿取」、 「@0000000terson林選好門號後想好藝名趕緊跟我說。我要 重印名片」、「這禮拜的客人行程大家務必趕緊安排好」、 「七月初至今天已經兩週。一週七人。第一週達標的有㤈輝 。阿沅。阿德。唯獨新翔沒有支援表甚至連寫都沒有寫。相 當糟糕。第二週達標的只有阿沅。其㤈輝跟阿德少三個。新 翔則也是連寫也沒有寫。當初在六月底七月初的時候我公開 詢問各位是否能一週七人。沒有人說不行。大家都可以。但



做到的只有一人。疫情第三級的關係我已經給各位很多方便 但切勿隨便。這是對自己的不尊重。少跑一個客人就少一次 賺錢的機會。請趕緊利用剩下的時間把客人補上。不補也沒 關係。沒有達標的人第三級疫情期間取消多一成分紅的獎勵 。如有任何問題請私訊我討論。或是客人跑了支援表沒寫也 是。趕緊補寫。看到訊息請回覆。」、「最近風頭緊。大家 小心。資料收好。」(見上開刑事判決書第32至33頁)。由 上足見,可見訴外人吳裕煥於群組中居於領導、指揮之階層 ,監督被告等施用詐術之犯行,並收取被告等取回之贓款, 加以分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前揭主張堪 信為真實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杜立德謝沅庭黃新翔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之運作, 與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原告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 合同意思範圍内,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該詐欺集團向原告詐騙取得款項之目的,自 應就原告遭詐騙之14萬9,000元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 任。
 ㈢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等請求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 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等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12年7月4日寄存送達被告杜立德 ,於112年7月3日寄存送達被告謝沅庭,於112年7月3日送達 被告黃新翔。準此,原告請求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被告杜立德自112年7月15日起、被告謝沅庭 自112年7月14日起、被告黃新翔自112年7月4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本判決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原告原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 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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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