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原小字,113年度,2號
NTEV,113,埔原小,2,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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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被 告 賴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萬2,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呂怡萱於民國110年9月27日以被告為被保險人與原告締結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而原告設有理賠預付金機制,使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可預先申請理賠預付金。嗣呂怡萱於110年10月19日致電原告稱被告因本件保險事故發生欲向原告申請理賠預付金,並指示原告以被告為受款對象,是原告於同日核付理賠預付金新臺幣4萬2,000元予被告在案。詎被告迄今未接獲被告之理賠申請,且亦未返還前開理賠預付金,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有系爭契約書及契約條款、理賠醫療預付金辦法、通聯對話紀錄、匯出款項查詢、台北安和存證號碼000912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為證,是依本院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原告本於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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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