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45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徐秀鳳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 易程序之抗告,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規定準用之。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4月15日 裁定命抗告人於前揭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 定於113年4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 所附答詢表附卷可稽,抗告人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