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吳玉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欣蒨、林昱沛、黃蔡秀花、
陳漢琦、蔡連來、蔡昆山、蔡昆龍、張水桃、蔡鄭藝(歿)間請
求撤銷土地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蔡鄭藝(歿)已經死亡,原告應提出蔡鄭藝(歿)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 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 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