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調字,113年度,204號
PKEV,113,港小調,204,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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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鉦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黃鉦翔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惟 查,黃鉦翔業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黃鉦翔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黃鉦翔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黃鉦翔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 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 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及第249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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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