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24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雅嫥、柯勝復、柯萬居(歿)、柯瑞燕、柯瑞
華、柯瑞玥、柯雅雲、柯雅雪、柯依彤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柯萬居業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柯萬居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 柯萬居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 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柯萬居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 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 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