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沈建州
被 告 蘇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16元(含本金100,000
元及起訴前所生利息1,2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