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武進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東壹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107年度斗簡字第23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 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 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 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 ,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 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立法 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權益及裁判之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之 限制,聲請權人若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 合法。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斗簡字第231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18日、108年11月5日、108 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經本院 於109年3月31日判決後,因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於111年8月23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 請人遲至113年4月8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 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憑,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與 首揭規定不符,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