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更一字,113年度,1號
PDEV,113,斗簡更一,1,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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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謝進松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祐律師


被 告 劉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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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