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3年度,61號
PDEV,113,斗小,61,202405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複代理人 林志霆
被 告 莊凱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43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