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7號
原 告 合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世志(葛蘭素藥局負責人)的遺產繼承人」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
一、被繼承人曾世志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 、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 關係,同時表明改列前開人員為本件被告之意思;或提出親 屬會議已向法院報明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原告業已 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 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 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 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1178條第2項亦有規定 。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再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即明。再按當事人不 適格,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上揭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而 當事人如陳報無意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判長仍應定相當之期間先命當事人 補正,若當事人逾期未補正,不為此協力,亦無其他利害關 係人、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則訴訟當然停止以待當 事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自 無再停止訴訟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必要。法院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 參照)。
二、經查,原告所主張之債務人葛蘭素藥局之法定代理人曾世志 於原告民國112年9月19日提起訴訟前,已於112年6月23日死 亡,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可證 (見本院卷第7、45、77頁),故原告雖以「曾世志(葛蘭 素藥局負責人)的遺產繼承人」為被告,惟未記載上開人員 為何人,起訴要件欠缺。又曾世志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故原告以曾世志( 葛蘭素藥局負責人)之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即非適格。又 因曾世志之遺產現屬無人繼承之財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應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原告雖前向本 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 字第65號裁定以原告未遵期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事由為由, 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影本、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 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9至110、113頁)。三、本件既因可歸責於原告自身之事由致未能選任曾世志之遺產 管理人,起訴不合程式,茲以本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5日內,表明改列「曾世志之遺產管理人」為本件被告之 意,並陳報曾世志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同時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到院,始符本件起訴之程式。或提出親屬會議已向 法院報明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原告業已向法院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四、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命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其中 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依首揭法文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意旨,駁回 原告之訴。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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