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43號
NHEV,113,湖補,43,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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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3號
原 告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
79,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84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
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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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