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3年度,396號
NHEV,113,湖簡,396,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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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素美
被 告 洪寶川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396 號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5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另於原告林素美對共同被告陳忠明訴訟部分裁判。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二、根據原告主張對於洪寶川部分之債權依據為原證一的協議書 ,但洪寶川訴訟代理人已經當庭提出就此債權已經清償之收 據。
三、原告對於上開收據的回應是當初協議是要清償新臺幣100 萬 元,所以還有新臺幣50萬元沒有清償,但依照原告提出來的 證據,有關另外的新臺幣50萬元,只有陳忠明的切結書承諾 給付,所以對洪寶川部分自然無法請求給付。
四、據上,本件對洪寶川的請求應該予以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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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