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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3年度,95號
NHEV,113,湖小,95,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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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西湖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金鳳


訴訟代理人 詹朝棟
訴訟代理人 覃士君






被 告 張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9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9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92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9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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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