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3年度,59號
NHEV,113,湖小,59,202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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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匡伯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光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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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