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邱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290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5 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30元應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抗辯本件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係基於繼續性智能機器人服 務合約而來,但該服務在112 年3 月就停止服務,所以原告 無權繼續收取剩餘款項。
二、以上被告之抗辯,經調查原告聲明之證人即麗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前負責人陳凌鋒,已獲得證實,所以被告抗辯有理由 ,原告請求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