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752號
NHEV,112,湖簡,1752,202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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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昱麟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7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5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8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36,317 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之利 息,及自民國111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 ,及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給付責任, 如何富民於繼承何建峰之遺產範圍內,經判命亦應給付時, 被告應同負連帶責任。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96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兩造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二、被告特別代理人抗辯被告應無法定代理人,不應負清償責任 ,但被告無法定代理人係法人自己組織安排所致,屬可歸責 於被告自己之事由,無從解免契約責任,此部分抗辯無理由 。
三、被告特別代理人請求連帶對共同被告進行訴訟告知,因無從 解免被告責任,且連帶債務內部本可依法分配清算,無訴訟



告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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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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