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2年度,1725號
NHEV,112,湖小,1725,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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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吳宗諺
林晉嘉
被 告 陳之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 同條第2項有關兩造爭執要點之判斷。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當庭勘驗二造車輛之行車 紀錄器錄影光碟,均未見系爭車輛與被告車輛有碰撞之畫面 ,勘驗筆錄可參。原告稱警方調查時之道路交通現場圖及現 場照片有拍到兩車受損之情形,然此並未證明被告車輛上之 擦痕與系爭車輛受損之部位確有關聯,是原告之主張,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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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