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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748號
CLEV,113,壢簡,748,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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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7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張綾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屯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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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