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746號
CLEV,113,壢簡,746,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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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746號
原 告 高得欽
高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興華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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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