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98號
CLEV,113,壢簡,198,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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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98號
原 告 黃韋



被 告 奕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芳
被 告 曾國鑫


訴訟代理人 魏廷宇
張孝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德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0,500元。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其中新臺幣1,157元由被告連帶負 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5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簡易訴訟程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一)被告曾國鑫及其任職之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973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被告曾國鑫及申通國際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奕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 昕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68,973元(見本院卷第72頁)。核原 告上開變更,係本於同一車禍事故之基礎事實所為,與前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國鑫於民國112年8月14日7時4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下稱肇事車輛),為被告



奕昕公司執行職務,於駛至新北市○○區○道0號北向43公里40 0公尺處減速車道時,自後追撞同向前方由原告所駕駛、訴 外人林儷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林儷奇業將系爭車輛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造 成系爭車輛受損(下稱本件事故)。原告因而支出租車交通代 步費54,707元、系爭車輛價值減損鑑定費3,000元,且受有 系爭車輛交易價值減損107,500元、請假處理本件事故而不 能工作損失3,766元,合計為168,973元,被告曾國鑫依法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曾國鑫受僱於被告奕昕公司,且事 故發生時正執行職務中,是被告奕昕公司自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均以:被告對於本件事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爭執 ,但對於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交易價值減損部分,因爭車輛僅 有更換後廂蓋及後葉子板烤漆,並無影響車體結構,不知中 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是從何認定系爭車輛之交易價值有減損 到車價25%,而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更具公信力, 故請法院將本件再送請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 租車費(即交通代步費)部分,系爭車輛僅有更換零件,原告 卻請求一個多月之租車費用,顯不合理;工作損失部分,亦 不合理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除應賠償之金額外,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汽車出租單、發票、中華民國汽車鑑 價協會函、系爭車輛受損照片、鑑價費發票、薪資明細、系 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9頁),並經本 院調取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調查 卷宗,核閱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兩造 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等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25至4 3頁),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以被告曾國鑫自應 就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之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而被告曾國鑫於本件事故發生時駕駛肇事車輛為被告奕昕 公司執行職務,已如前述,是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原告請 求被告奕昕公司與被告曾國鑫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 據。
(二)原告復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168,973元,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 干?分述如下:     
 1.租車交通代步費54,707元部分:
  原告固主張系爭車輛自112年8月14日至同年9月30日進廠維 修,而原告有通勤代步之需求,為此支出租車費54,707元等 語,並提出格上租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汽車出租單及 發票為證。惟系爭車輛修車期間並未能從上開資料得知,且 本院前於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詢問原告有無修車 期間日數之相關證據資料?然原告遲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 仍未提出系爭車輛修車資料及修車期間相關資料,自難認原 告有支出此部分租車費之必要,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不應准 許。
 2.系爭車輛交易價值減損107,500元部分:  ⑴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 非「原有狀態」,而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 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慮在內。故於物被毀 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 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 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系爭車輛如在正常車況下,於本件事故發生時市價 為430,000元,然系爭車輛經本件事故修復後,其價值減 損當時車價25%等情,有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10頁)。可認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有價值 減損107,500元(計算式:430,000×25%=107,500元),原告 此部分請求即有理由。
  ⑶至於被告辯稱系爭車輛僅有更換後廂蓋及後葉子板烤漆, 並無影響車體結構,不知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是從何認 定系爭車輛之交易價值有減損到車價25%等語。查,依中 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函可知,系爭車輛除更換後廂蓋外, 亦有更換後圍板、右後葉子板、部分後廂底板,次依中華 民國汽車鑑價協會車體結構碰撞大小折價比例圖可知,右 後葉子板部分確實是折價25%(見本院卷第15頁)。是被告 上開所辯,不足憑採。
  ⑷被告雖另辯稱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更具公信力, 故認本件應再送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進行鑑定等 語。然查,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為司法院有列冊在內之 鑑定單位,自有一定之專業性,且整體以觀,上揭鑑定結 果亦無明顯不合理之情,被告復未舉出中華民國汽車鑑價



協會之鑑定方法、過程有何不可採信之處,是中華民國汽 車鑑價協會所為之車輛價值減損鑑定函自足作為本院判斷 系爭車輛價值減損之參考依據,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憑 採,本件亦無再送請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進行鑑 定之必要。
 3.系爭車輛價值減損鑑定費3,000元部分:  ⑴按當事人為伸張權利所必要支出之費用,如可認為係因他 造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即加害行為與損害賠償範圍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者,均非不得向他造請求賠償(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⑵經查,原告將系爭車輛送請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 支出鑑定費用3,000元,有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所開立 之收據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頁)。原告此部分支出係用 以證明系爭車輛價值情形,性質上核屬原告因本件事故所 受損害,且為伸張權利所必要支出之費用,依上開說明,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 
 4.不能工作損失3,766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須請假處理後續事宜,故受有不能工作 損失3,766元等語。惟查,不論原告係請假將車輛送修、調 解、出庭等活動,皆與本件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因審酌一 般社會常情,處理送修車輛事務性質,不具人格專屬性,尚 非需本人親自前往辦理,原告實得委託他人至車廠溝通維修 事宜,因此,請假將車輛送修所致不能工作損失與本件事故 之發生,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原告若係因調解、出庭所 耗費時間或不能工作而受有之薪資損失,屬其行使公民訴訟 權利所需負擔之成本,亦難認與本件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 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係屬無據,應予駁回。
 5.是以,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之金額應為110,500元(計 算式:107,500+3,000=110,50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至於被告聲請本件送台 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系爭車輛價值減損部分,本 院前已認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之鑑定已堪採信,自無再送



鑑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爰依職權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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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上租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