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05號
原 告 世紀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子寒
訴訟代理人 黃源榮
被 告 簡文峯 住臺灣省新竹縣○○市○○○街00巷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有戶政資料附卷可憑,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