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447號
CLEV,113,壢小,447,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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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4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送達代收人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被 告 郭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智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和雲行動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萬1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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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