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字,113年度,74號
CLEV,113,壢保險簡,74,202405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7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
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