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3年度,57號
CLEV,113,壢保險小,57,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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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陳凱傑


法定代理人 陳育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086元,及被告陳凱傑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陳育穎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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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