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12年度壢簡字第72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葉益有
法定代理人 葉日舜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葉春李
法定代理人 林佳生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葉雲鐘
葉雲飛
葉雲長
葉雲治
葉雲仁
葉自然
葉春玉
葉春米
葉雲庭
葉雲淡
黃葉保妹
陳葉絲縈
葉桂花
葉秀春
葉月娥
葉雲昌
葉文山
葉美雲
葉麗雲
法定代理人 李正剛
徐月嬌
葉修成
葉姿伶
葉姿妤
葉姿毓
兼上25人
訴訟代理人 葉雲汝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壢簡字第722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於中
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周仕弘
法院書記官 巫嘉芸
通 譯 黃欣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佳生
被 告 葉雲汝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願給付被告葉春李新臺幣3 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
3 年5 月31日前寄送匯票至法務部○○○○○○○,予被告
葉春李法定代理人林佳生。
二、被告同意塗銷桃園市○鎮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上,登
記日期為110年12月6日平資字第075730號地上權。
三、被告葉雲仁同意給付被告葉春李之佳園護理之家費用,至被
告葉春李往生之日止。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和解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均認無訛後始簽名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佳生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葉雲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巫嘉芸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筆錄係依照原本製作
法院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