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399號
CLEV,112,壢簡,399,2024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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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禎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成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
494元(逾此金額部分性質上屬訴之追加,須待合法上訴後,始有
請求第二審法院為准、否追加之權利,尚非本件裁命補繳上訴費
之程序中所得審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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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