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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2201號
CLEV,112,壢簡,2201,2024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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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113年4月25日所為112年度壢簡字第2 20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當事人欄,將被告黃秋明誤 載為代理人,故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三、查本件系爭判決就黃秋明之身份,係於被告湘玲開發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方,記載「兼法定代理人」,顯見黃秋明兼有 被告及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是本 判決並無誤載之情形存在。聲請人顯然誤解當事人欄之記載 ,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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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