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譚瑋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秀甄間請求確認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即被告譚瑋旻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