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聲字,113年度,4號
CLEM,113,壢秩聲,4,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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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秩聲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異 議 人 簡葉綉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民國113年5月2日所為之處分(中警分刑
字第1130036713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 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處 分書業於民國113年5月2日經原處分機關送達予異議人收受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而 異議人於113年5月3日具狀聲明異議,是異議人提出異議並 未逾期,其聲明異議合於法定程式,合先敘明。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簡葉綉吟於113年5月2 日1時許,在非公共場所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旁 鐵皮屋內,由第三人劉懿萱所主持之職業賭博場所,以天九 牌為賭具賭博財物,供異議人簡葉綉吟等68人賭博財物,藉 此從中抽頭牟利。案經執勤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按址查 緝,當場查獲;現場查扣抽頭金新臺幣(以下同)1,400元 、賭客賭資共17萬100元、監視器、螢幕及賭具一批等物。 因認異議人簡葉綉吟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 ,處以9,000元之罰鍰並沒入賭資33,900元等語。三、異議意旨略以:警方自本人身上查獲之現金33,900元係欲繳 交給朋友的會錢,非供賭博用,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就 原處分沒入異議人賭資33,900元之沒入部分撤銷,並將沒入 之金錢發還異議人等語。
四、經查:
 ㈠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 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異議人既坦承有賭博之 行為,而賭博型態乃屬一動態過程,賭客會攜帶相當預備之



賭資前往賭博為常態,則異議人所攜帶之賭資,不因放置於 賭桌上或以現金存放於身上、皮包內而異其判斷,原處分機 關認定異議人當時所攜帶置於身上之現金顯然並非供一般日 常生活之用,而係賭資之一部分,尚屬於社會經驗之常態, 於採證法則、經驗及論理法則上難認有違誤之處。從而,異 議人聲明異議,指摘沒入處分不當,請求發還賭資,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㈡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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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