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860號
SJEV,113,重簡,860,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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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60號
原 告 王泰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紘毅王逸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
946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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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