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原告與被告江基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9,9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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