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846號
SJEV,113,重簡,846,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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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46號
原 告 白彥倫


被 告 天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旻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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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