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737號
原 告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倪藝芹
訴訟代理人 高騏軒
被 告 合橙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裕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合澄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6日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以其被告暨法定 代理人黃裕騰作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限5年,自109年8月6 日起至114年8月6日止。利率自109年8月6日起至110年3月27 日止,按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0.9%(即為年息1%)之後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儲金機動利率+l%(即為年 息1.845%)機動計息(現為2.595%),並有借款人未依約清 償時需計付違約金之約定。詎被告合澄國際有限公司僅還本 繳息至112年10月6日,迄欠本金233,602元及主文第1項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又被告黃裕 騰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之負連帶清償責任等 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及相關 貸款文件、逾期放款催收紀錄卡、歸戶、交易明細及利率調 整表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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