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678號
SJEV,113,重簡,678,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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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78號
原 告 張靜梅

原告與被告吳友順李孟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1
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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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