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16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安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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