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562號
SJEV,113,重簡,562,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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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562號
反訴原告 旺洲極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雅萍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藍榮珍富寀園藝維護企業社間請求給
付維修款等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88,17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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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