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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52號
SJEV,113,重簡,152,2024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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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運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捌萬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382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 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828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萬3296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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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