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004號
SJEV,113,重簡,1004,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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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蔡慶勇
原告與被告曾言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建物(建號:535)之當事人適格欠缺,逾期不補,即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 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同法第56條 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 訴訟。是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 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否則法院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自 應先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 決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前開土地及建物,惟其所列被告葉宇宸 (原名葉宗基)於起訴前即已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 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將另以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原 告既未以繼受取得原為被告葉宇宸所有權應有部分之現權利 人為被告,即未對前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起訴,當事人適格 顯有欠缺。依照前開說明,應由本院先定期間命補正,如原 告逾期不補正,即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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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