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994號
原 告 陳慧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依其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扣除已繳50 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