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4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
林陳沅
被 告 卡多利商號即黃信元
丘力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年 月2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 逾期多日仍未補正,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 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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