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546號
SJEV,113,重小,546,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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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546號
原 告 許德惠
被 告 柯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
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原告,約定租賃期間自11
2年6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租金為每月16,000元,原
告並已依約給付押金2個月即32,000元予被告。嗣被告藉故
斥責原告常鐵門關太大或亂釘牆壁等不實指控,原告只能被
迫提前搬家,並於112年12月18日返還鑰匙予被告,惟被告
竟拒不返還押金,爰請求被告賠償一個月押租金16,000元作
為違約金、退還押租金19,600元(一個月押租金及加計6天3
,600元損失)、精神慰撫金1萬元,以上合計45,600元損害
等語。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10月22日房東拒絕收受房租,叫我們搬家,如不搬家,要斷
水斷電,通知終止租約,到11月底,真的斷水斷電,12月3
日沒有瓦斯,我有到派出所提妨害自由告訴,但後來撤回告
訴。後來我找到房子,希望恢復水電、瓦斯,被告有答應要
返還押租金,搬家公司來時,被告也不出面,被告就拒絕返
還押金。
 ㈢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的押租金已經被欠繳的房租抵光了,水電瓦斯費用也沒
有繳清,房間鑰匙也沒有點交返還,樓梯門、白鐵門鑰匙有
還,內紅鐵門的鑰匙及房間鑰匙都沒有還。原告押租金都已
經扣完了。
 ㈡原告違反系爭房屋不能養貓、狗之兩造口頭之約定,故被告
無奈提前終止租約,且原告為12月才搬離系爭房屋,期間尚
有破壞系爭房屋情事。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
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
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
,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
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㈡經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於112年12月18日返還系爭房屋鑰匙
未據爭執,堪認系爭房屋租約業已於112年12月18日終止。
而依原告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中「房屋收付款明細欄」,
原告交付自112年6月至同年10月租金予被告,此有被告簽名
為憑,且原告當庭亦自認被告11月23日也拒絕收房租等語,
堪認原告於租賃關係終止日即112年12月18日前,尚應給付
原告112年11月份及12月份之租金,是於原告以向被告收取
之押租金32,000元就原告應給付之11月份及12月份租金32,0
00元全部抵充後,原告已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故原告主
張,礙難憑採。另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等
語,惟就其受有精神痛苦,或受有人格權侵害等事實,原告
並沒有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審酌,無從單憑其空口所述予以
採信,亦難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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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