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88號
SJEV,113,重小,188,202405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8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婷玉
被 告 黃耀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芊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