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373號
原 告 林信宏
被 告 李境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